物流综合保险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对财产、货物运输、机器损坏、车辆及其它运输工具安全、人身安全保证、忠诚保证等等一系列与物流活动发生关联的保险内容,其中还包括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物流保险的出现,提高了物流公司的安全服务水平,拓展了托运公司的物流市场。过去货运公司要想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必须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内容,分别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仓储保管人责任险、货运代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险种,并按各险种分别确定保险责任限额,交纳保险费用。不仅各险种衔接困难,难以覆盖主要业务责任风险,而且按各险种计算的保险责任限额较低,累计保险费用高昂,手续复杂,而物流综合保险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另外,物流综合保险因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服务环节,与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的主要物流服务内容相一致,所以基本覆盖了物流公司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初步满足了现阶段行李托运公司等物流企业的基本保险需求。
虽然物流综合保险为物流公司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在实际推广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四点因素:
一、保险产品尚不完善
由于物流综合保险在我国推出的时间短,尚处于探索阶段,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对成本的控制,产品对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而传统保险产品体系中均有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但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所以说,物流保险产品的完善对物流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市场环境有待改善
由于国内缺乏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环境,加上物流综合保险承保利润不高等现状,近年来物流综合保险业务推广效果有待提高。因此,推广物流综合保险,离不开物流市场这个大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各大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综合保险产品,才能做大做强物流综合保险业务。另外,和其他责任保险产品一样,物流综合保险对法律的依附性很强,可以说法律的完善程度决定了物流综合保险运行的市场环境;
三、保险双方缺乏信任
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信任这一点不可否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简单来说,要建立和维护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主要有两点,一是要增强信任,二是要防止出现不信任,避免信任转变为不信任。信任是一种非常脆弱的心理状态,一旦产生裂痕就很难缝合。所以,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市场主体的特殊性
物流行业是一个在我国迅速崛起的新兴的行业,它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的一面,它的特殊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故意行为的认定。保险条款中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故意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引起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过错、过失行为的界定、保险责任的明确还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这是所有物流公司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二是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从物流公司的情况看,目前的主要风险之一即是被罚款,而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的吸引力;三是要求投保人列示有可能引致所投保保险责任项下索赔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有意欺骗保险公司或有意误导而隐瞒关于事实的信息,则导致保险权益丧失。对此,物流公司表示如遇索赔事件,在这方面很可能存在争议。因此,物流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相对市场化的产物,它所要求的市场主体与目前物流公司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